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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时间:2017年05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2012年2月24日光泽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12日光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觉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从事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妥善处理好常务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的,应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定期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事先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参加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在视察、检查等监督活动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外出时间达7天以上的,应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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