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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次修订)
时间:2017年05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1989年11月8日光泽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光泽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3月16日光泽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2月24日光泽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7年5月12日光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县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

(四)县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五)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情况;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事项以及重大工作情况;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的处理以及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重大申诉和意见;

(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重大申诉和意见;

(十一)对本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撤销;

(十二)对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撤销;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推选代理、决定代理、通过人选、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四)本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五)本县选举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六)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

(十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八)县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包括监督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当年第一季度研究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前款所列各项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会议初定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议定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审查等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做好有关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

第七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等正式文稿,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列席会议人员,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同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专项工作报告等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审查等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及相关议案、报告后,应当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根据需要安排审议和发言,对议案或者决议案、决定案进行表决等;分组会议主要是对议案、报告等进行审议。必要时,分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小组召集人在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的相应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其他领导及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本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根据议程邀请的乡镇人大主席;

(五)根据议程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南平市人大代表;

(六)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会议还可邀请公民到会旁听。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和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新闻单位进行采访和宣传报道。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报告后,由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依照《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办理。

常务委员会审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议案,依照《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议案经过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二十六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会议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视察过程中,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视察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视察建议形式交由被视察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和反馈,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视察报告中体现和反映。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或者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会后形成主任会议纪要,应当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县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的报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由相关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筛选若干件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或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依照《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负责人应该到会回答询问;分组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围绕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可选择若干专题,开展专题询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召开专题询问会。

第三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的,必须采用无记名方式。人事任免、补选、辞职、撤职、罢免等一般应当逐人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在表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时,如果需要在文字上作适当修改,可以先进行表决,文字修改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起草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九十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光泽时讯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同时在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办理,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负责对本规则的解释,如需要修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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