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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时间:2017年07月2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2017年7月17日光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公民能够更多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根据我国宪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驻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申请旁听。

第三条 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安排公民旁听,以及旁听会议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会议。涉及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议题,原则上不安排公民旁听。

第四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具体安排公民旁听事宜。

第五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和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发布公告。

  第六条 公民申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的五日前到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名登记并提出书面申请。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第七条 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公民人数每次不超过十人,旁听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人数每次不超过五人。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经主任会议按第七条规定人数,研究确定旁听公民并发放旁听证,在会议召开的二日前通知可以参加旁听的公民本人。

第九条  申请旁听的公民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旁听证,准时参加相关会议旁听。

第十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材料和其他便利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旁听公民。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场设旁听席。参加旁听的公民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在旁听席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公民旁听须知》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十二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公民可以在会议议题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旁听会议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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